为落实9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关于积极响应中国房协号召开展“百城千企商品房促销活动”的倡议》(内房协〔2024〕45号)文件要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消费,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举办鄂尔多斯市2024年商品房展示交易会(以下简称展交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展交会主题
宜居圆梦·暖城有礼。
二、展交会时间
2024年11月11日—12月31日,期间若购房补贴额度发放完毕,则提前结束。
三、参展房源
本市预售资金监管项目中的未售房源和2020年10月以后办理现售许可项目中的未售房源(不包括已交款未网签房源),具体房源名单以“宜居暖城”小程序发布房源为准。
购房优惠支持政策
1.购房补贴。2024年11月11日起,凡购买参展商品住宅并完成网签合同的(须是展会期间新交款、新网签的,之前已交过房款的不予补贴),根据网签合同价款(不包含储藏室、车库、车位等)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康巴什区补贴网签合同价款1%,其他旗区补贴网签合同价款1.5%;购买参展非住宅商品房并完成网签合同的(须是展会期间新交款、新网签的,之前已交过房款的不予补贴),给予网签合同价款(不包含储藏室、车库、车位等)1%的购房补贴。
2.多孩家庭购房补贴。2024年11月11日起,本市户籍合法生育二孩及以上(2023年11月22日后出生)家庭购买参展商品住宅并完成网签合同的(须是展会期间新交款、新网签的,之前已交过房款的不予补贴),给予网签合同价款(不包含储藏室、车库、车位等)2%的购房补贴。
补贴总金额5000万元,从市本级预算资金中列支,按照购房人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以上2项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购买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补贴金额最高均不超过5万元。
以上2项补贴流程:购房人完成网签合同后,通过“宜居暖城”小程序提交补贴申请,由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购房人账户。补贴领取成功后,原则上不予办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如因故确需退房的,需将所领取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后,方可注销网签合同。
3.家电消费补贴。按照《鄂尔多斯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鄂商发〔2024〕33号)实行,补贴至2024年12月31日或家电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个人消费者补贴品类包括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空调、电脑(不含平板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洗碗机、空气净化器、微波炉(含一体机)、电磁炉、电饭煲、电风扇和净水机15类产品,二级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家电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一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家电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没有规定能效或水效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补贴券通过银联“云闪付”APP领取,在参与商家消费结算时出示。
4.公积金优惠政策。一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即以家庭为单位,以申请贷款房屋所在旗区范围内实有住房套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不涉及贷款信息。购房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调至100万元,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贷200万元;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调至60万元;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三孩家庭,可按当前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二是降低公积金使用门槛。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先提后贷”,贷款金额由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至25倍,最低部分还款额度由贷款总额的20%降低至10%,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低购房首付款比例由首套20%二套30%统一调整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15%。推出“商转公”贷款、组合贷款等多种业务模式满足购房者不同需求。三是优化公积金提取模式。缴存人及配偶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四是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5.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6.其他优惠补贴。各旗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补贴优惠政策。各开发企业须制定优惠补贴政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折扣、推出一口价房源、专项优惠、赠送物业费、赠送家电大礼包、家装大礼包、储藏间折扣券等形式。
来源丨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乌兰 王小飞 白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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