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从补缺型社会福利迈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标志,为抓好“两项残疾人”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及要求进行整理,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概念: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等级被评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等级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按照《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琼民通〔2024〕59号)要求,从2024年10月起,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各市县(海口、三亚除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110元/月提高至130元/月;重度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170元/月提高至190元/月;重度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250元/月(我县原标准275元/月)提高至290元/月”
四、补贴办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补贴资格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核。
县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贴资格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县民政部门。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县残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对补贴资格审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县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四)定期复核。残联负责按月或季度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对认定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县残联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停发补贴。对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的,县残联会同县民政部门落实。
(五)资金发放方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从财政专户实拨支付等方式,采用一卡通形式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
(六)申报程序及材料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3.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4.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等原因,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2.因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退出城乡低保的;3.因死亡或户口迁出本省的;4.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二)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重度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2.重度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县的;3.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六、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处理方式。可在收到县残联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残联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残联受理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报县民政局,并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七、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主动向县残联申报的,由县残联报县民政局按骗取补贴资金情形处理。
八、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二)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临高县民政局宣
2024年9月12日
临高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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