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限期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公告

民生   2024-11-17 14:36   湖南  

  

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1日,在沅江大队辖区内被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违法行为人在接到通知后未在十五日内到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沅江市瑞丰国际交通违法处罚窗口)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至三个月处理申请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1日),公告期满仍未到我队接受处罚的,我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1日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案件
                      
     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1日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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