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发布5村土地安置补偿公告

民生   2024-07-31 20:11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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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一则公告
关于拟征收
韩店街道池里等5村土地安置补偿公告
(东汉村、黎岭村、池里村、柳林村、柳庄村)
01

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19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东汉村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19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东汉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4年7月29日经上党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拟征收韩店街道东汉村集体土地22.761亩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

(三)《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2]44号)

二、土地现状

该宗地位于韩店街道东汉村,面积为22.761亩,其中水浇地15.9045亩、林地5.9445亩、其他农用地0.912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

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70146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58455元/亩。

土地补偿费606574元、安置补助费909860元、青苗补偿费30895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8680元,征地补偿费共计1606009元。

四、征地补偿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部分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劳力安置补助补偿给失地农民。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由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文件测算、落实。

六、本公告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30日内由村委会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发布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4年7月29日
02

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20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黎岭村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20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黎岭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4年7月29日经上党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拟征收韩店街道黎岭村集体土地16.7235亩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

(三)《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2]44号)

二、土地现状

该宗地位于韩店街道黎岭村,面积为16.7235亩,其中水浇地15.1065亩、林地1.617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

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70146元/亩、林地征地补偿标准58455元/亩。

土地补偿费461673元、安置补助费692509元、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24278元、不涉及青苗补偿,征地补偿费共计1978460元。

四、征地补偿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部分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劳力安置补助补偿给失地农民。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由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文件测算、落实。

六、本公告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30日内由村委会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发布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4年7月29日
03

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21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池里村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21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池里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4年7月29日经上党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拟征收韩店街道池里村集体土地4.2945亩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

(三)《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2]44号)

二、土地现状

该宗地位于韩店街道池里村,面积为4.294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58455元/亩。土地补偿费100414元、安置补助费150621元,不涉及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补偿费共计251035元。

四、征地补偿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部分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劳力安置补助补偿给失地农民。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由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文件测算、落实。

六、本公告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30日内由村委会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发布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4年7月29日
04

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22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柳林村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22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柳林村、柳庄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4年7月29日经上党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拟征收韩店街道柳林村集体土地317.0235亩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

(三)《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2]44号)

二、土地现状

该宗地位于韩店街道柳林村,面积为317.0235亩,其中水浇地283.2255亩、其他农用地33.798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

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70146元/亩、其他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58455元/亩;土地补偿费8737119元、安置补助费13105679元,不涉及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补偿费共计21842798元。

四、征地补偿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部分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劳力安置补助补偿给失地农民。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由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文件测算、落实。

六、本公告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30日内由村委会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发布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4年7月29日
05

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23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柳庄村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第23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韩店街道柳林村、柳庄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4年7月29日经上党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拟征收韩店街道柳庄村集体土地0.5265亩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

(三)《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2]44号)

二、土地现状

该宗地位于韩店街道柳庄村,面积为0.5265亩,全部为水浇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

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70146元/亩。土地补偿费14773元、安置补助费22159元,不涉及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补偿费共计36932元。

四、征地补偿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部分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劳力安置补助补偿给失地农民。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由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号)、《长治市上党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文件测算、落实。

六、本公告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30日内由村委会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发布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4年7月29日


来源: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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