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与物业公司未签订任何服务协议,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二,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从收房第二年就发现房顶及外墙渗水,向物业公司报告,来人修过几次,但没有修好;
第三,家中曾发生失窃,并报警,物业公司既没有履行安保业务,也无法提供监控录像,造成财产损失;
第四,小轿车停在小区内被撞坏,花费维修费2000元;
第五,地下室公共部位被人侵占,要求物业拆除,物业不作为;
第六,2013年之前房屋没有装修,没有入住,不应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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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理由为何都未被法院采纳呢?
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理由,在广大物业小区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成为了不交物业费业主的最大理由。其实,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公司是无任何关系的。
2、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
一些了解物业服务的业主,在找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会交维修费用,可有的业主不但不同意有偿维修,还会因此拒交物业费。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
今年年初,浦东明珠小区8栋,有一位业主因这个理由不交物业费。出租房屋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实在有些牵强。
4、一楼住户建花园,楼上不同意。
此种情况,如果物业公司已向业主下达整改通知,并将情况报给业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就没有责任了。
5、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的。
在浦东明珠小区有个别业主养大型犬和家禽,影响其他业主。此情况,物业公司只能报给有关部门。
6、小区地面车位不合业主心意。
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很有限的,占不到车位,应该是业主的运气问题,不应该归到物业公司身上。
7、配套设施不完善。
去年冬天,鸿城西域小区物业公司因部分业主不交费问题,与业委会进行了多次磋商。其中,有一些业主是因小区无健身路径而拒交物业费。其实,这也属于开发商建设时的遗留问题,与物业无关,但物业公司还是尽量去协调,希望能够解决。
8、暖气不热。
此事真的与物业无关。
9、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
与物业无关,业主应找政府部门解决。
10、邻居私改烟道返味。
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要制止,但无执法权。
11、前楼接层挡光。
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维权,找规划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解决。
12、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
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13、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
空房的产权是业主,你不到小区住、不乘坐电梯,也应尽业主义务。
14、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在出现问题时开发公司不给维修。
与物业无关。
15、因公共部位事故造成损失,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及时间太长不满意。
与物业无关。
16、有业主因为叫出租车不及时不交费。
叫出租车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范围。
17、还有业主因为孩子被邻居的小狗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
业主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
18、无理拒交。
有业主因房屋质量连电梯费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业未及时发现而拒交……但更多的时候,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与物业无关。
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
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
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由于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是选择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选择其他的物业公司,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
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这些事情,有的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工作;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劝阻、制止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2、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4、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5、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6、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7、对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物业管理圈服务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诉。对业主要求解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物业公司应积极与有关方面反映沟通,争取使问题得到解决。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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