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甲公司是该小区物业公司,乙公司是该小区开发商。
2022年7月,王某发现其停放在住宅楼地下二层处的一辆公路自行车和一辆儿童平衡车丢失,王某立马报警但并未查到该区域的监控影像,无法判定偷车者。王某便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起诉到法院。
王某称其自行车、平衡车已在该区域停放3个多月,是由于甲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对小区自行车没有进行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车辆也没有检查导致其物品丢失,甲公司和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物业公司)否认其存在管理漏洞,称其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了相应的秩序巡查服务,且王某停放自行车的位置是地下储藏间的一个公共空间,并非规划的停车场区域,业主在自己楼前私自停放自行车或在自家门口放置儿童玩具车等是禁止的。
乙公司(开发商)表示其并非物业服务主体,王某的财产损失与其无关。
02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停放车辆的位置为公共空间且非物业公司规划的自行车辆停放区域,该区域不应存放私人物品。
王某作为成年人将私人物品长期存放于此,理应预期到物品存在丢失风险,其仍选择在此存放私人物品,所产生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且《物业服务协议》亦约定甲公司不对王某的财产负有保管或保险责任,甲公司对非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盗窃等刑事案件所致的损害免责。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04
法官后语
本案中,王某未在规定区域停放自行车和平衡车,而是在公共空间停放,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王某的财产损失并无过错,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形,因此王某应自行承担其财产损失后果。
停车不规范,权利无保障。将自行车、平衡车、儿童车等“大件儿”停在走廊上、过道里,看似节省了居住空间还方便取用,但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可能带来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果家中确无多余空间放置自行车,应将其停放在小区中指定的停放位置以防财产丢失遭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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