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禁止“CSO公司”推广销售药品!

职场   2024-09-30 23:01   北京  


有些“CSO 公司”可能推广受限了,如果不具备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的话。

9 月 29 日,山西省太原市卫健委发布一份由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政策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要求各部门遵照落实。原太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并医改办〔2017〕7号)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这份公告由太原市卫健委、太原市医保局、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太原市商务局、太原市市监局、太原市税务局联合发布,成文于 9 月 23 日。

太原市这份《细则》再次明确,“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销售到批发企业开一次发票,批发企业销售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批发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依法依规需开具发票的不属于“两票制”范畴,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而在《细则》第十四条,对当地推广资质做了规定,《细则》说明:药品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在太原市推广销售药品,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


其中提到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医药人习惯称之为 CSO 公司,这类公司有的属于专业做推广业务的,有的则仅仅是个人为了走票及费用支付方便所设立的公司。

所以《细则》里着重强调——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

《细则》指出,卫健、医保、市场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既然《实施细则》已经出台,相信在相关执法时就有依据了,值得相关药企关注一下。

附全文:《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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