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黄金周假期已经来临,选择同事朋友拼车自驾游的人越来越多。但在奔赴“诗与远方”旅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特邀崇州监狱公职律师唐进
与大家一起来了解
张某与王某同在一家公司上班。2023年国庆节假期,张某驾车搭乘王某一同外出旅游。行驶途中,由于张某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车辆,导致两车相撞,车辆损坏并致同乘的王某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王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张某搭载王某是基于善意施惠的无偿行为,构成好意同乘。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拼车人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第二,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两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张某的行为尚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损失总额的80%,王某自行承担20%。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值得提倡鼓励。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司机要尽到注意义务,确保乘客的安全;好意搭乘他人并不是免责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拼车出行时,应对开车上路的风险有足够认识,谨慎选择拼友,一旦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水平经验等有必要做到心中有数。
3.在搭乘之前,对所乘车辆的状况要有一个基本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强制险外未投保商业险,拼友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选择短期、低费的险种即可。
4.有条件时,最好签订书面风险协议,对于费用、责任分担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建议不要乘坐黑车,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来源:政策法规科(唐进)
编辑:小脚印工作室 刘宇洋
校核:李秋菊 崔 娅
审核:余文杰 夏垫冬 周燕飞
(2024年第24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