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落榜了,交费能办跨省学籍?
法院:这份委托合同无效并返还服务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所招收的福建籍中考落榜生的户籍及高中学籍落地在黑龙江、河北、广西等地,并约定了学籍注册服务费用和利益分配原则。
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5个河北高中学籍的服务费10万元和5个黑龙江高中学籍的服务费15万元,要求甲公司为其招收的学员办理跨省学籍转移。因未能成功办理上述业务,甲公司向乙公司退回12万元服务费后,未再退回剩余服务费。乙公司经索要无果后,起诉至历城法院,要求甲公司退回剩余服务费13万元。
合同约定为中考落榜生办理跨省高中学籍,谋取在别省参加高考的机会,合同目的在于规避国家教育考试政策,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侵害了不特定考生的公共利益,不利于实现教育公平,这份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无效。
教育公平是社会的底线,容不得投机取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意图通过钻政策空子的投机取巧方式,为福建省的中考落榜生办理跨省高中学籍,企图为中考落榜生在别省谋取参加高考的机会,此举是规避国家教育考试政策,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挤占学籍转入地区学生的正常入学机会,扰乱国家正常的教育秩序,不利于实现教育公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无效,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案涉合同无效,甲公司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剩余的服务费13万元。甲公司不服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部门提醒:
办理子女的入学事宜,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历城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姬广锴提醒,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人之常情,但是办理子女的入学、学籍等事宜时,要确保所办理事项符合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以避免既损失了财物,又耽误了子女的正常就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注意尊重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