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莆田市秀屿区东庄某服装厂未保持通畅的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案例二:莆田市秀屿区某鞋材厂未保持通畅的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处理情况:莆田市秀屿区某鞋材厂厂房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秀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某鞋材加工厂未保持通畅的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2日,秀屿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某鞋材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厂房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理情况: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某鞋材加工厂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秀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来源:莆田应急管理
编辑:林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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