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哲泾川”精彩呈现给你!
关于吊销泾川县川宜安博种植家庭农场等5家
企业、泾川县益农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泾川县川宜安博种植家庭农场等5家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及泾川县益农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该批企业和合作社经执法人员通过对登记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根据当事人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多次进行拨打,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泾川县税务局泾川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分行、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就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开户及账户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泾市监罚告〔2024〕17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泾市监罚〔2024〕179号)。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场所)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33-3324196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吊销名单》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