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上班不到半个月
在取件路上发生车祸
但其与快递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
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用人单位该不该赔偿?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涉快递员工伤的案件
快递员外出取件途中发生车祸
快递公司认为不构成工伤
2022年6月,刘某与某快递点负责人微信交流后,开始在快递点从事分拣、取件工作。
同年7月6日,刘某在外出取件过程中与小型客车相撞,车祸造成刘某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此后,刘某向某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案涉快递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某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该快递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
应以用工过程中体现的
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
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刘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该快递公司辩称,其与刘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属于承揽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体现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该案中,刘某需要每天到快递点分拣、收取快递,在工作地点、时间、内容方面没有自主决定权,均由快递公司单方决定,刘某须服从该快递公司的指挥。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对该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快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认定
应以用人单位有无实际用工为依据
随着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快递员、外卖员、平台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日趋提升。
对于他们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劳动者对平台企业从属性的有无、从属性的强弱等因素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认定重实质、轻形式,即不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形式要件作为认定标准,而以用人单位有无实际用工为依据。
法官提醒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等凭据,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应明确用工形式,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END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吴伟婷
责编:陶逢春
审核:贺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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