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8日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五、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情形的,领取特别扶助金”。
十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组织开展生殖保健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