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组织机构中相关人员的岗位聘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择优聘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突出的工作人员,并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公开公平公正;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聘用政策规定,负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权限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者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统筹设置、统筹管理:
(一)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辖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含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进行统筹调剂使用和管理。
(二)县(市、区)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核准(备案)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职数进行统筹调剂使用和管理。
(三)乡(镇)党委、政府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核准(备案)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职数进行统筹调剂使用和管理。
(四)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县域统筹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当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要求,适当优化控制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重点向紧缺专业、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基层一线倾斜。
第九条 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后,各事业单位须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各类岗位名称、职责任务、聘用条件、考核标准等内容,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双定向”工作,“双定向”岗位不超过核准(备案)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的30%(南疆五地州50%)分别设立,其中正高级岗位数量不超过“双定向”高级岗位总量的20%。“双定向”岗位不占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须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岗位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能够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聘用管理岗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聘用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当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聘用2年以上;
(三)聘用四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应当分别在五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管理岗位聘用3年以上。
第十三条 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对应的职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二)一级、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2年以上;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者业绩能力贡献突出的,可以越级晋升岗位等级,其中越层级晋升的,应当聘用至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第十四条 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聘用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聘用5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考核),且聘用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结果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聘用一级、二级、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近3个年度考核结果中须有至少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技术工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三)岗位聘用前,事业单位应当对工勤技能人员的出勤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议,出勤情况良好且服务对象满意度须在60%以上;聘用晋升相同岗位等级的,服务对象满意度高者应当优先考虑。
(四)参加地(州、市)级以上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竞赛均合格的工勤技能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可以聘用至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一)不符合所聘岗位基本条件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四)个人身份、年龄、学历、经历、职称、成果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晋升岗位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岗位等级实行能上能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确定所降低的岗位等级:
(一)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二)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档次或者连续2年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
(五)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竞聘上岗中有降低岗位等级情形的。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兼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以下简称“双肩挑”),须按人事管理权限从严控制和审批。事业单位“双肩挑”岗位总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具有职称的管理人员的30%。
“双肩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准(备案)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须已设置该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申请“双肩挑”的管理人员,须符合兼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具有与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同等的知识水平、能力和业绩;
(三)与聘用到该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相同程序;
(四)须承担一定量的该岗位《岗位说明书》中规定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
“双肩挑”人员占管理岗位职数。管理岗位人员首次兼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本人取得的职称,一般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再次兼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按照其原兼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定向评价职称的,按照“直评直聘”的原则定向使用,应当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不得晋升同一层级内的岗位等级,不得跨岗位类别转岗。
“双定向”人员申报高一级定向评价职称的,聘用年限须达到通用职称申报年限条件的2倍。
“双定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第十九条 跨岗位类别转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跨岗位类别转岗聘用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应当签署转岗承诺书,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转岗申请,并按照下列原则聘用:
(一)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首次转岗至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本人取得的职称,一般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职称系列中包含员级,取得初级职称的,可以聘用至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二)跨岗位类别转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次转岗时,不得高于原聘用岗位等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聘职员等级年限内,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在晋升下一个职员等级时,职员等级聘用年限条件可缩短半年。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权限,分别由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发聘用文件,明确岗位类别、等级、聘用时间。
(二)事业单位须在聘用文件印发后1个月内,及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新进人员岗位聘用核准手续。
(三)事业单位按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交流(转隶)、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员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进入事业单位人员,印发聘用文件,明确岗位类别、等级、聘用时间。
(二)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文件印发后1个月内,及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交流(转隶)、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员岗位聘用核准(备案)手续。
(三)事业单位按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二十三条 地(州、市)以下事业单位交流(转隶)、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员岗位聘用程序,由各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开展岗位等级变动工作:
(一)制定岗位等级变动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公布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条件审查;
(四)通过竞聘上岗、综合评议、专业测评等择优产生推荐人选;
(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六)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印发聘用文件,明确岗位类别、等级、聘用时间。
(八)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文件印发后1个月内,及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岗位等级变动核准(备案)手续。
(九)事业单位按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
涉及越级晋升岗位等级的,应当结合本单位专业特点,细化具体越级晋升岗位等级的业绩标准和细则,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地(州、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上述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时间按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时间确定。地(州、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时间,由各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自岗位聘用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按照下列原则聘用: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应当聘用至十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者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至九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三)具有硕士学位的,可以聘用至八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满1年后,取得中级职称,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聘用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以聘用至七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有相应职称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等级聘用,岗位聘用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无相应岗位聘用经历的,可以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六)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原则聘用:
(一)公务员交流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
1.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一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可以聘用至三级管理岗位;
2.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可以聘用至四级管理岗位;
3.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可以聘用至五级管理岗位;
4.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三级、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可以聘用至六级管理岗位;
5.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可以聘用至七级管理岗位;
6.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可以聘用至八级管理岗位;
7.一级、二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可以分别聘用至九级、十级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公务员交流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任职资格,分别转换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根据本人取得的职称,一般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三)交流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原岗位等级聘用,职称不符合现聘岗位职责和专业要求的,在未取得相应职称前,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前同类别、同等级的岗位聘用年限可以视同为现岗位聘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 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对于在服现役期间取得军地通用职称、工勤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聘用至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工勤技能岗位,服现役期间相当层次职务职级的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对于在服现役期间未取得军地通用职称、工勤技能等级证书的,政策性安置岗位聘用时,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首次取得相应的职称、工勤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可以直接聘用至相应的岗位等级。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评聘结合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在核准(备案)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和拟晋升岗位聘用条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过评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聘用至相应的岗位,促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条 越级晋升岗位等级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现聘岗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得越级晋升岗位等级。不得在一个聘期内连续越级晋升岗位等级。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岗位聘用相关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下放的岗位聘用权限“接不住、用不好”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收回相关权限。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岗位聘用标准,放宽岗位聘用条件。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等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区分聘用合同期限和岗位等级晋升年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符合上一等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晋升岗位等级,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更好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严格执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和人员交流制度,并对交流(转隶)人员的学历、职称、原聘岗位及等级、拟聘岗位及等级、首聘岗位及等级等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第三十四条 岗位聘用工作中存在回避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聘用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核准(备案)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各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行业特点、所辖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级)。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 | 吴 敏
责编 | 朱小佩
审核 | 张洪才
《大美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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