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党员、公职人员存在吸毒行为的,是否必须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与警告直至开除党纪处分(新条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应当开除党籍)。”
上述条款虽然未明确规定对吸毒行为的具体处分档次,但是按照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原则,给予政务重处分一般应同时给予党纪重处分。因此,对党员吸食毒品的行为,原则上也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重处分。具体给予何种处分,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政治生态进行综合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