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持续严查!

时事   2024-11-27 20:04   吉林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8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年07月01日,吉AFC8642驾驶员刘建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刘建飞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07月03日,吉AF58123驾驶员欧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欧勇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07月08日,吉AF36903驾驶员曹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曹雷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07月16日,吉AF80202驾驶员刘广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刘广东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年07月22日,吉AFG0959驾驶员关树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关树春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4年08月07日,吉A26T3A驾驶员贾鑫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贾鑫磊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4年08月07日,吉AFH8761驾驶员周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周鹤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4年08月13日,吉A2330F驾驶员林海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林海涛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春交通运输执法微信

编辑:杨玉琪  初审:呼特 王海涛

复审:刘   刚  终审:吕方 徐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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