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沿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汽车0.2元/升,柴油0.1元/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注: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注:2009年1月1日以前,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同为0.1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同为0.2元/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1)2009年1月1日-2014年11月28日,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同为0.8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同为1元/升。
(2)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12日,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同为0.94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同为1.12元/升。(财税〔2014〕94号)
(3)2014年12月13日-2015年1月12日,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同为1.1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同为1.4元/升(财税〔2014〕106号)。
(4)2015年1月13日至今,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同为1.2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同为1.52元/升。(财税〔2015〕11号)
注: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
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7.燃料油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已到期废止),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对该文件进行补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应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申报纳税。( )
正确答案:错误。
试题解析:纳税人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2.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B.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C.将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D.进口石脑油不征收消费税
正确答案ABC
试题解析:进口石脑油应征收消费税。A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一条,B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 )第三条,C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
上述两道题建议放在一起学习。
先比较乙醇汽油和普通汽油的区别。
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与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乙醇汽油采用燃料乙醇作为汽油添加剂,具有环保、清洁、可再生的特点。而普通汽油则使用化学制剂MTBE等为原料作为汽油添加剂,这种添加剂对环境有较大污染,许多国家已经相继禁用。
但乙醇汽油易挥发,不易储存。此外,乙醇汽油的热值只有常规车用汽油的60%,所以在动力性和燃油经济性上会比纯汽油要差些。乙醇汽油的辛烷值高,抗爆性好。
接下来看乙醇汽油的消费税优惠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四条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为什么这样规定?
是因为虽然自产汽油在生产环节尚未缴纳消费税,但在其用于生产乙醇汽油时,相当于将汽油进行了消费(即用于了生产乙醇汽油这一新的商品),因此需要根据所消耗的汽油数量来计算并缴纳消费税。
享受这项优惠需要分开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的第三条指出,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企业不分开核算,税务部门将无法准确识别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从而无法正确应用针对乙醇汽油的税收政策或优惠(生产销售汽油缴纳消费税;而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这可能导致企业错误地享受了本不应享有的税收优惠,进而降低了应缴纳的消费税总额。
3.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请问用自产或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重芳烃、混合芳烃是否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
笔者个人理解:自2023年6月30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重芳烃、混合芳烃的,属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于纳税人销售重芳烃、混合芳烃时纳税。用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