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现金赔偿+异地补植” 这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了!

政务   2024-10-31 19:39   宁夏  

“现金赔偿+异地补植”

这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了!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我们企业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接下来我们将积极履行义务,自行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自觉守护贺兰山生态!”赔偿义务人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人在一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说道。

贺兰山脉是宁夏、内蒙古重要地理界线,更是西北重要生态安全屏障。2024年7月,宁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坏贺兰山东麓地区林地,违法占用未成林造林地90余亩,用于修建光伏项目、砌筑水泥基座和硬化道路,造成地上原有植被(刺槐、酸枣等)毁坏,致使林地的水源涵养、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部丧失,林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该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2024年8月,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2024年10月,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参加该局组织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上,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出席,针对磋商情况提出意见,并告诫赔偿义务人损害生态环境除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外,还须进行民事赔偿。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认识到了破坏林地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表示将自愿承担责任,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随后,在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见证下,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余万元,并在西夏区镇北堡镇云山砂坑补种沙枣、榆树、樟子松等苗木植被60余亩,实现被破坏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修复。同时,此次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植被恢复、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相关费用均由该公司承担。

    2024年9月30日,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凝聚更强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合力。下一步,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力衔接,探索有效的办案模式、监督方式和生态修复举措,与相关行政机关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切实筑牢贺兰山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出品:西夏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2024年第841期>(总第11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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