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政务   2025-01-14 19:06   西藏  


林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全市各社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请全市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于2025年2月17日前填写《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主动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并实行严格管理。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申报;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林芝市消防救援机构重点单位申报受理地址及电话

林芝市

消防救援支队

林芝市

巴宜区平安路99号

0894-5823905

工布江达县

消防救援大队

工布江达县

新区经二路

0894-5412976

巴宜区

消防救援大队

巴宜区

觉木路仙足岛觉木

都苑旁 

18108946119

朗县

消防救援大队

朗县

光明新区光明大道

消防救援大队


0894-5463248


米林市

消防救援大队

米林市

滨江路消防救援大队

0894-5453607

波密县

消防救援大队

波密县

扎木镇桑登中路36号

0894- 5905764

察隅县

消防救援大队

察隅县

日朗路巴恒瓦酒店旁

0894-5923119

墨脱县

消防救援大队

墨脱县

水仙花大街中石油对面

0894-5904381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市级:

(一)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等)。

(二)商业综合体:

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监管单位应当将该综合体内设监管场所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三)宾馆(旅馆、招待所、民宿、青旅、客栈等):

旅馆、招待所客房数在1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

(四)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市级以上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

3.具有歌舞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朗玛厅和餐饮场所(茶馆、藏餐馆);

4.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台球馆、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桑拿、汗蒸馆、足疗店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剧本娱乐、密室逃脱、私人影院等新兴娱乐场所;

6.其他具有娱乐和休闲功能的场所。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各县(市、区):

(一)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

(二)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商业综合体监管单位应当将该综合体内设监管场所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三)宾馆(旅馆、招待所、民宿、青旅、客栈等):
旅馆、招待所客房数在30间以上、150间以下,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民宿、青旅、客栈床位数60张床位以上的。
(四)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县级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
3.具有歌舞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朗玛厅和餐饮场所(茶馆、藏餐馆);
4.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台球馆、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桑拿、汗蒸馆、足疗店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剧本娱乐、密室逃脱、私人影院等新兴娱乐场所;
6.其他具有娱乐和休闲功能的场所。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产后恢复场所、医养结合场所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市级:

(一)医院:

住院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

(二)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

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

(三)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四)医养结合场所:

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养结合场所。

(五)寄宿制(非寄宿制)学校:

市级教育部门直管学校或住宿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住宿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以及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六)寄宿制(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住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各县(市、区):

(一)医院:

住院床位在4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院。

(二)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

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

(三)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四)医养结合场所:

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养结合场所。

(五)寄宿制(非寄宿制)学校:

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寄宿制小学,住宿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其他寄宿制学校以及学生人数在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

(六)寄宿制(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三、国家机关

市级: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场所。

各县(市、区):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市级:

(一)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市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

(三)市级以上或处理地市级以上数据的设有机房的数据处理中心等其他高新产业。

各县(市、区):

(一)县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的邮政和通信枢纽;

(三)县级或处理县级数据的设有机房的数据处理中心等其他高新产业。

 五、客运车站

市级:市级客运车站的候车厅。

各县(市、区):县级客运车站的候车厅。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古建筑

市级:

(一)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各县(市、区):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县级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古建筑(不包括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寺观塔幢等)。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市级:

(一)市级以上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场所或中心;

(二)装机容量500M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储能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20MW以上的储能电站。

各县(市、区):

(一)县级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场所或中心;

(二)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500MW以下的光伏发电站、储能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50MW以上、200MW以下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10MW以上、20MW以下的储能电站。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装卸、供应、销售单位

市级:

(一)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二)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的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各县(市、区):

(一)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二)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下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下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市级:企业员工总数在200人以上,以及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6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旅游制品、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各县(市、区):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以及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旅游制品、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科研单位

市级:自治区级以上科研单位。

各县(市、区):除巴宜区外,其余各县辖区内的自治区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物资仓库和堆场

市级:

(一)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6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4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五)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储场所。

各县(市、区):

(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总储备量在3000吨以上、6000吨以下的粮库;

(三)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五)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市级:

(一)车位在300辆以上的汽车库,车位在300辆以上的停车场和车位在30个以上的修车库;

(二)营业(交易)厅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证券交易所、金融、电信营业部;

(三)国家级以上人文旅游景区(点);

(四)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各县(市、区): 

(一)车位在200辆以上、300辆以下的汽车库,车位在200辆以上、300辆以下的停车场和车位在15个以上、30个以下的修车库;

(二)营业(交易)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证券交易所、金融、电信营业部;

(三)自治区级以上人文旅游景区(点);

(四)监狱;

(五)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十三、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本界定标准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1.界定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对跨县(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坚持属地管辖原则。


附件1 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林芝市级)

附件2 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县(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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