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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福州一房东被判赔偿租户10万元
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出租人因披露出售信息不完整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需承担1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起来了解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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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向超市发送的通知函中,仅披露了房屋价款和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未完整披露与第三人议定的价格、款项交付期限、房屋交付期限等主要权利义务,且要求超市在三日内回复的期限与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不符。
此外,公司在超市复函质疑后未予回应,并在与第三人签订《定购协议书》后亦未向超市披露该协议。因此,公司披露的出售信息不完整,履行通知义务存在瑕疵,妨害了超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公司承担10万元的损害赔偿。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该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居住稳定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为避免因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售房屋的,应在出卖前通知承租人,并如实披露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房屋交付期限等主要交易信息,给予承租人15天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田甜 林怡佳
新媒体编辑 徐强
监制 管慧 王臻
福州晚报新媒体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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