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首例!违规电焊引发火灾被拘留!

政务   2024-11-22 09:05   江西  

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点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

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电焊岗位从业人员
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但是总有些人心存侥幸

近日

修水县公安局义宁派出所

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

严厉查处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的案件

行政拘留1人、行政罚款2人

这也是近十年来

修水首例因违规电焊作业而被拘留的案件

8月23日下午18时15分

修水某建筑发生火灾

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出警处置

明火被及时扑灭

经现场勘查发现

起火原因是因为

施工人员王某、谢某、王某星

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

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的

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0元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10月底

县消防救援大队将该案移送义宁派出所

到案后

王某、谢某、王某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

王某在接到某建筑需要改造的工程后

在明知电焊作业存在火灾风险

且需取得相关作业证的情况下

为谋取利益

以每日200元的工资

雇佣并指使

无证人员谢某、王某星从事电焊作业

从而引发该建筑发生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

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分别给予谢某、王某星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次提醒

电焊作业属特种作业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按照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严禁违规作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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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罗来尧

审稿:王球赞

编辑:樊   珍

素材来源:县消防救援大队、义宁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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