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2025年烟花爆竹集中经营、燃放期间安全形势稳定,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3号)、《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点位和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安办〔20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有效许可证件,在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地点经营烟花爆竹。不转让、租借、买卖、冒用或伪造许可证。严禁一证多点、一人多点、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规范堆码,严禁超量存储。禁止销售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冷光烟花产品和拉炮、擦炮、西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购买烟花爆竹要到政府部门许可的销售点,选购包装完好、标识清晰、有效期内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留意是否粘贴有防伪标识。要注意查看经营场所张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留意许可证件有效期、许可部门公章等关键信息,严禁购买非法渠道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严禁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烟花爆竹。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在安全仓外有序选购,避免拥挤和踩踏;不在机动车道站立、逗留,以免发生车辆伤害。鼓励广大消费者向销售点索要购买凭证。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陪同下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购买5箱及以上烟花爆竹的市民要积极配合完成信息登记工作。烟花爆竹不宜长期居家囤积,提倡适量购买,不宜在靠近热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潮湿环境、阳光直射和婴幼儿、未成年人活动范围等高风险区域存放烟花爆竹,购买的烟花爆竹应单独存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审慎选择燃放地点并按燃放说明燃放。应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符合规定、规格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不合格或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人员、车辆、公共活动场所、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森林防火区、建(构)筑物和有限空间(如窨井、电梯、楼道等)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严禁在行驶车辆或不稳固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及其他人员活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严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持整洁的市容市貌。
四、禁止以下场所和其外部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人员密集区域(如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交通枢纽(如:火车站、汽车站、十字路口)、公园等地);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如湖泊、水库、河流、林区等地);
(三)重点防火防爆单位(如军事单位、消防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加油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零售店(点)80米范围内等地);
(四)重要设施(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油气储存设施、爆破物品储存设施、输油管线、城镇燃气管线、输(变)电站、铁路线路及其安全保护区、桥梁、仓库等)
(五)有限空间和易燃易爆场所(如电梯、窨井、地窖、地坑、人防设施等有限空间、地下通道和地下管网、燃气使用场所、有杂草枯枝和油气的场所等)
五、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和举报信息实行保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0871-68688580
安宁市公安局 0871-68699110
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