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化发展和人员密度分布实际,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内镇海区区域;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聪园路—雄镇路—招宝山大桥—甬江沿岸(至苗圃路)—沿江西路的封闭区域。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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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燃放品种
(一)禁止燃放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
(二)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不合规、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禁止燃放时段
(一)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025年2月3日(正月初六)期间,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地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预警解除。
(三)2025年2月4日(正月初七)开始,燃放时间按照《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职责
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电话:12345。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淑芸 二审:罗婷婷
三审:王日成 终审: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