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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2001年3月26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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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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