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肉类产品经营者提醒告诫书

政务   2024-09-18 15:33   山东  

全区各肉类产品经营者:

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肉类产品经营(含食品销售和餐饮环节,下同)活动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加强进货查验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肉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或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畜禽肉及其肉制品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其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
二、严格落实索证索票
经营者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进货票据,建立进货台账。采购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查验“两证两章一报告”(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非洲猪瘟”检测结果)。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的,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做好牛、羊肉等畜禽产品进货台账登记。
三、明示产品信息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猪牛羊肉产品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经营者销售调理肉制品时,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原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其他肉卷冒充羊肉卷、牛肉卷销售。
四、禁止经营者采购、销售以下肉类产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有关条款项(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行为涉嫌犯罪:1、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5、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6、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市民发现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区肉类产品的安全。

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陵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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