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合肥市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将坚决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发火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0551-110(市公安局)
0551-12350(市应急管理局)
0551-12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51-119(市消防救援局)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消防救援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年1月13日
►信息来源:合肥警方
►编审: 薛冰清 二审:刘坤 审核:陈宏云 张建新
►邮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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