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邵天骊
我与刘先生离婚前,刘先生向他朋友借了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离婚后,那位朋友因找不到刘先生而要求我归还借款5万元。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需要还款吗?
该案情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中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与刘先生对该笔债务都负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双方离婚前没有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离婚后应当按照离婚时的约定进行偿还,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均等的原则偿还。
来源:姚界客户端
编辑、一审:夏蔚逸 二审:杨月云、刘文治
三审:王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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