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先后暂扣一批违法机动车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车主或驾驶人未前来接受处理(其中普通二轮摩托25辆、三轮摩托车1辆、小型客车2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报废处理”的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违法机动车辆当事人或所有人三个月内仍未到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的,将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报废处理。
附:报废车辆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