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39号
被执行人:范鹏,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生,住沙河市刘石岗乡八里庙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42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范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养费42000元。
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172号
被执行人:王会增,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上郑村南大街北15号。
被执行人:王兵航,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上郑村南大街北15号。
执行依据:(2018)冀0582民初168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兵航、王会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2600元等共计155691.89元。
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283号
被执行人:母静涛,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高三村一区 30号。
被执行人:张静,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葛村前进路 52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101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母静涛、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冰借款本金及利息648308.28元。
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284号
被执行人:马宗芳,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白塔镇温窑村156号。
执行依据:(2017)冀0582民初155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马宗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苑军伟支付油款19280元。
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794号
被执行人:李少宽,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北榆林村一组179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53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少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亚非借款本金50万元。
六、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141号
被执行人:郝兴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迎新大街搬运站家属楼3单元4楼西门。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61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郝兴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聚学借款194700元。
七、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292号
被执行人:樊航,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褡裢村18区15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96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樊航于2021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31800元为清。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