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近日,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一起非法采矿案时,展现出了积极探索与担当作为的精神,让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更加顺畅高效,为法治政府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案件缘起:不起诉后的责任追究困境
刘某甲等 7 人因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沙河市检察院经细致审查,对涉案人员作出了区别对待:认定刘某甲、韩某甲为主犯,提起公诉;而赵某某、吕某甲因负责砂石销售但情节显著轻微,刘某乙、韩某乙、吕某乙因分别在销售和转移盗采砂石过程中仅获取劳务费且未参与利润分成等情况,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于 2024 年 5 月对这 5 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最高检相关意见,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给行政检察部门,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然而,问题接踵而至。行政检察部门发现,相关行政部门未对这 5 人作出行政处罚,原因是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案涉人员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乡镇执法部门认为应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公安机关却认为是非法采矿,应由乡镇政府依相关法律处罚。
二、公开听证:厘清职责权属
为解开这一复杂的 “执法乱麻”,沙河市检察院以 “赵某某等 5 人非法采矿案件” 为突破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召开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人员抽丝剥茧,从违法行为人事前、事中有无共谋,参与时间段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等多方面详细分析。经过深入研讨与交流,各方最终达成共识:5 名涉案人员共同参与盗采砂石,分工协作、边采边卖,为主犯提供帮助,其行为属于非法采矿。明确了应由具有自然资源保护执法权的乡镇政府进行处罚。随后,检察院向乡镇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 5 人给予行政处罚,5 人也表示自愿接受处罚。
三、证据难题:化解矛盾,明确规则
但事情并未就此一帆风顺。2024 年 6 月 12 日,乡镇执法人员反馈赵某某等 5 人不配合取证,导致案件进展受阻。原来,5 名涉案人员认为执法机关反复要求其配合工作、重复调取证据,有故意刁难之嫌。这背后的根源在于行刑反向衔接中刑事证据是否能直接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参差不齐。
沙河市检察院再次主动出击,邀请乡镇执法部门召开 “行刑反向衔接研讨会”。对刑事证据能否直接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移交流程、证据效力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明确,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办案效率。同时,办案检察官耐心向赵某某等 5 人释法说理,成功消除了他们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
四、制度完善:建立长效机制
7 月 29 日,乡镇执法部门依法对赵某某等 5 人作出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 18174 元并全部执行到位,处罚决定书也及时抄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此案办结后,沙河市检察院并未止步不前,而是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依托 “府检联动” 机制,与沙河市人民政府建立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联络人制度,将衔接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并且与 13 个乡镇办事处共同细化反向衔接前、中、末三个端口的各个 “节点” 流程,为高质效办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这一成功案例的示范引领下,7 月份以来,沙河市检察院借助 “联络人制度” 大力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落实。行政执法部门对 14 名非法采矿案被不起诉人全部作出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 7 万余元且均已执行到位。这些成果不仅消除了矿产资源执法中的监管漏洞和执法盲区,促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更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赢得了全国人大代表郭红岗的点赞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沙河市检察院的此次实践,为各地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方面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让我们看到了检察机关在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不懈努力与卓越贡献,也让我们对未来法治社会的更加完善充满信心与期待。
摘自:河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