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泰安宣传部长王永征的贪腐之路被曝光!

文化   2024-12-17 17:58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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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永征受贿案。站在审判席上的王永征,用“为物所累、为情所困、被人胁迫”“家不像家,人不像人”来形容自己的前半生,发出“身虽自由但心不自由”的感慨。

王永征,男,1964年2月生,汉族,山东鄄城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泰安市建委副主任,泰安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安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副主任等职,一度是泰安最年轻的科级和处级干部。

  然而,这样一个头戴光环的优秀干部,在任职的多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织起“圈子网”,拉起“利益链”,一步步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他的经历发人深思、让人警醒。





“源动力”错位 贪欲的闸门大开





  20岁大学毕业分配到泰安地区行署建委工作时,为了画好设计图,王永征可以两天两夜不休息,站着画图,一站就是一晚上,早上交图的时候,腿肿得把袜子都给撑起来了。靠着这股拼劲,王永征赢得了组织和同事的认可。
  24岁任副科级,29岁任副县级,32岁任泰安市高新区副主任、市建委副主任,36岁任正县级,37岁担任泰安城建投资公司董事长……在领导和同事眼中,王永征能干事、有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能力、敢创新,是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

  2006年,王永征任泰安市岱岳区区委副书记、区长,2011年任区委书记。在别人看来,王永征仕途顺利,发展前景大好,然而王永征却认为组织对他不公,自己在正县级的位置上时间长,完全可以不用经过区长这一位置,直接接任书记。他在区长位置上干了5年,认为自己的资历、成绩、能力都已经非常突出,只要稳定不出大问题,闭着眼也能晋升副厅,也就达到仕途的“顶点”了,于是开始提早谋划起退休后的生活。

  王永征彻底放松了理论学习和“三观”改造,开始把取得的成绩当成腐败的资本,认为小节无碍大局,贪腐亦属平常,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想用金钱弥补失衡心理。

  理想信念的总开关一旦松了扣、失了灵,贪欲的闸门随之打开,权力也就成了谋私的工具。经查,王永征主要违纪违法行为从2005年开始,集中发生在2011年到2016年担任区委书记阶段,收受13个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折合1614万余元。






织起“圈子网” 拉起“利益链”





  王永征从政34年,建立了关系紧密的“同学圈”“老乡圈”“地产商人圈”。他对认定的“圈内人”非常信任,把他们当成自己的“家里人”,形成了以王永征为中心的“小圈子”,织起“圈子网”,拉起“利益链”。经查,王永征仅在“圈子”中收受的钱款就多达1500多万元。




  泰安某公司董事长康某是王永征在任岱岳区区长时认识的,主要从事钢材生意。由于有了老乡这层关系,王永征和康某很快就成了“一家人”。

  从2010年到2017年,每逢中秋节和春节,康某都会给王永征送购物卡,而且出手大方,最多的一次竟达10万元。

  2013年为了答谢王永征帮她协调征用土地问题,康某先是给王永征送去100万元银行卡,被王永征拒收后,又换成了20万,王永征仍然退给了她。后来康某利用到王永征亲属经营的饭店吃饭之机,将20万元银行卡交给了王永征的亲属,再让亲属转给王永征,王永征这才收下。


  经初步统计,王永征收受老乡商人的钱款达750余万元,占全部受贿总额的46.5%。





心中无敬畏 沦为“两面人”





  王永征一面搭建“小圈子”、构建“利益链”,一面营造“平民书记”形象,沦为彻彻底底的“两面人”。

  人前,王永征衣着简朴,在岱岳区十多年,一直居住在区直机关房改房,很少出入高档酒店,与人和善,对同事、下属能帮则帮,人们说他没有官架子;人后,大肆收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并且登记在他人名下。

  白天,王永征大讲廉洁,时常强调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晚上,经常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与商人、老板喝酒打牌,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为“圈子”内人员谋取私利。

  明处,王永征营造好丈夫、好父亲、好儿子形象;暗地,夫妻分居,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受此要挟,为他人谋取巨额利益。

  心中无敬畏,行动无约束。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力度空前,面对高压态势,王永征仍胆大妄为,不收敛、不收手,愈加贪婪。经查,十八大以后王永征受贿数额达1180余万元,占受贿总额73.1%,其中单笔最大额377.3万元。甚至十九大后,仍毫无顾忌,收受价值200万元住房一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70余万元购买泰安某高档小区自用住房一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11月15日上午,刚刚参加完书画博览会准备离开会场的王永征,被山东省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带上了车。



2019年1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永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8月16日,王永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王永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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