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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六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大要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有效提升了群众参与打假维权意识。现将第六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某农资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4年4月12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某农资门市经营的某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查,2024年5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413169),报告显示该批复合肥料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6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某小学经营有关指标超标食品以及未经许可从事自制饮品销售案
2024年6月19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疾控部门通报,对某小学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验,其“1号案板”样本检出蜡样芽胞杆菌,“豆浆”“角瓜肉”等留样食品中检出蜡样芽孢杆菌超标。另查实,当事人自2024年4月25日开始,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自制饮品(豆浆)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经许可从事自制饮品销售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1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413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某口腔门诊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1月18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药品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右旗某砂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30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右旗某砂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参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鲁科沁旗某蔬菜水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5月29日,阿鲁科沁旗市场监管局对某蔬菜水果超市的菠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7月2日,阿鲁科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其中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6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2040元的行政处罚。
六、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喀喇沁旗某鲜肉门市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3月26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喀喇沁旗某鲜肉门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牛肉101.5公斤、羊肉48.5公斤均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查明,该门市共销售出牛肉198.5公斤、羊肉26.5公斤,货值金额共12750元,违法所得13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2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没款11350元的行政处罚。
七、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红山区某烟酒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年8月14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红山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红山区某烟酒行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在各个超市购入货值共24560元的涉案烟草制品并进行了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30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0305元的行政处罚。
八、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城县某鞋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案
2024年8月23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宁城县某鞋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鞋厂有某品牌标识半成品鞋及鞋面、鞋垫、贴标、塑料包装袋、鞋盒等物品,但未获得相关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0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敖汉旗新惠某食品屋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4年5月15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对敖汉旗新惠某食品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存放着14包“口味鸭肫”,每包净含量为15g,有效期至2024年4月15日;23包“切了个肠”,每包净含量为14g,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上述2种食品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9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左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案
2024年9月2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2024年8月27日收到的举报线索对巴林左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2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064.9元的行政处罚.(来源:赤峰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