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山镇安全生产违法立案的有力举措“一案双罚”彰显执法力度

政务   2024-10-09 20:29   福建  


为扎实有力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开展,推动全链条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落实,着力提高界山镇安全保障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泉港区界山镇应急办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整治行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扎实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本案例旨在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



01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泉港区界山镇应急办联合镇综合执法队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发现辖区内某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被锁闭、多处疏散通道堵塞。检查单日,该生产车间负责人对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锁闭。执法人员依法当场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调取了该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车间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对该企业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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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生产经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车间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日常生产活动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有的虽然设置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或者未保持畅通,个别单位甚至锁闭、封堵安全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属于比较典型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该单位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疏散出口)被锁闭。


04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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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

安全出口是指符合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搬出贵重物资,减少火灾损失,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设计足够数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在安全技术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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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邱东华

责编 | 庄燕娜

编辑 | 潘莉燕

来源 | 镇社会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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