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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期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2025年4月1日至4月10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
二、禁火区域
森林、林地及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对清源镇、东于镇、马峪乡三个山区乡镇所有林区实行封闭管理,葡峰森林公园、庙前山林区、龙林山林区、黑岔林区、大峪林区为防火重点区;平川乡(镇、街道)通道绿化带及片林为防火重点区。
三、坚持依法用火、依法管火、依法治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吸烟、乱丢火种、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秸秆、烧地边、焚烧垃圾;
(四)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烧灰积肥,堆放秸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七)在封山区域内修建工程设施等。
(八)在林区的一切放牧行为。
四、禁火内容
(一)确实需要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进入林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接受工作人员检查,不接受检查的一律不得进入林区,违者依法处理。从公告之日起,严禁进入林区放牧。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三)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设卡登记,所有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
(四)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法律责任
(一)凡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或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以及其他任何违反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并进行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举报电话:0351-5723106
森林火警电话: 12119
清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