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将规范并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电动自行车是指: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最大车速不超过25km/h,车速为15km/h时应有提示音;标定电压小于或者等于48V。车辆合格证数据与国标不一致但符合国标限值的,以合格证数据为准。除上述以外的两轮、三轮属于机动车范畴。
二、对现有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未申领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限期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做报废处理或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为合格合规车辆并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应驾驶资质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查严管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和挪用号牌、违法载人、酒醉驾、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行驶道、横穿人行道、乱停乱放、不戴安全头盔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外观及技术参数等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电动自行车私自改装、拼装或加装蓄电池、雨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拆除。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