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共享储能逐渐崛起!2024年45项新能源配储政策盘点!

科技   2024-12-21 22:48   河北  

2025年3月 储能技术创新应用研讨会

王老师 18911725159

文丨北极星储能网

作者丨攸宜

据北极星储能网不完全统计,2020至2023年间,全国各地出台了约有87项新能源配储政策,配储比例为5%至55%、时长1至4小时不等。而到了2024年,截至12月19日,今年已经有45项政策规定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配置储能。
此前,中国工程院院士舒印彪在演讲中提到新型储能利用率不高的问题,并且披露,用户侧、电网侧、新能源强制配储项目平均利用率分别只有65%、38%、17%,大量储能项目沦为摆设。并且由于传统火电等机组足以支撑电网稳定性,新型储能还没有到“非用不可”的时候,这使得其“建而不用”的现象更加突出。

在此情况下,独立共享储能作为一种融合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储能解决方案,逐步崭露头角:由第三方投资建设共享储能电站,多个新能源电站或用户共同使用,无需各自建设独立的储能设施,大大降低了发电企业及用户的初始投资成本。这种“共享”理念,打破了传统储能设施与发电机组间单一固化的服务模式,构建一种 “一对多” 的全新商业化服务框架,加强了电网侧、电源侧以及用户侧分散的资源连接。

目前来看,容量租赁收入是独立储能电站最重要、占比最高的收入,决定了独立储能电站的经济性。容量租赁,就是独立储能电站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电站提供一定容量的租赁服务而获得租金,新能源电站可以通过租赁获得配置储能容量,这样明显既提高了储能利用率、也拓宽了储能收益渠道。
海博思创董事长张剑辉曾在今年9月演讲提到,国内新增的储能装机正在从强制配储逐渐转向独立共享储能,过去两三年,新增装机容量里有55%是强制配储,有45%是独立共享储能。到今年上半年,已经变成65%是共享储能,30%左右是强制配储,即政策导向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双碳”目标的深入推进,我国新能源发电装机保持了较快增速,新能源发电的间歇性和不稳定性问题日益凸显,新型储能已经成为了必要的调节资源、以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因此,新能源配储仍然在延续。

今年以来,大多数政策都明确了配储比例和时长,部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的,会强调鼓励储能容量租赁,而且,越来越多的地区明确“无储能不并网”、“无储能不得参与竞配”。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分布式配置储能需求也在逐步增多。

详情如下:

安徽

5月,发布《安徽省2023年风光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中选结果公告》。40个风光项目共计3.989GW,其中风电项目18个,规模为1.495GW。光伏项目22个,规模为2.494GW。光伏、风电项目承诺配置电化学储能装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分别为 25.5%、44.5%。

10月,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光伏发电和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规定配置独立电化学储能装机容量占申报项目装机容量的比例为P,P不得低于5%。电化学储能电站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其他参数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且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独立电化学储能。

甘肃

5月,省能源局等发布《关于开展甘肃省“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河西地区按照15%、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河东地区按照 10%、2小时配置储能设施。

10月12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发布《定西市安定区5万千瓦集中式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储能系统要求: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0%,储能设施要求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高的集中式储能方式。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与竞配。

18日,平凉市庄浪县人民政府发布《庄浪县“十四五”第三批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储能系统要求: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0%,储能实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高的集中式电网侧储能方式。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与竞配。

11月11日,陇南市发改委发布《陇南市“十四五”第三批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补充公告》。储能系统要求: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0%,储能放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鼓励申报企业采用共享储能方式。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与竞配。

19日,嘉峪关市发改委发布《嘉峪关市“十四五”第三批风光电项目建设指标200MW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共有200兆瓦配置规模,申报项目储能系统要求储能配置不低于项目装机规模的15%,连续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

12月17日,天水市清水县发改局发布《清水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规定竞配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0%,储能实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高的集中式电网侧储能方式。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与竞配。

广东

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的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和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

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肇庆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规定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陆上集中式风电,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

12月3日,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发布《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

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佛山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鼓励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

河北

3月,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通知》。规定保障性项目应于2026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其中冀北和南网地区分別按照20%、2小时和 15%、2小时配置储能。市场化并网项目应于2027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按照多能互补、源网荷储或按照 20%、4小时配置储能三类进行申报。

6月,发布《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试点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配套储能应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同步建设、同步并网,并承诺参与调峰,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8月,发布《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促进新能源配建储能集约、高效、安全发展,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

12月,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名单的通知》。冀北电网和河北南网区域试点开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分别按照20%、15%比例配置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配置新型储能,并与光伏项目同步投产,在确保配置储能总容量不变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储能时长。

河南

5月,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报送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预通知》。增量配电网内的电源和储能等设施,应有序接入增量配网,与公用电网划出清晰的物理分界面,确保不向公用电网反送电。整村开发类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新能源装机功率的50%、时长不少于2小时配置储能设施,保障全村自供电比例不低于80%

《河南省增量配电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增量配电网类项目的电源、储能、配电网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增量配电网类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模15%的集中式独立储能装置。

《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一体化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等调节手段,实现所发电力自发自用。

12月,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加快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实施方案》。加强储能与源网荷协同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合理配置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支撑绿色电力就地就近消纳。鼓励增量配电网建设长时储能设施,缓解新能源发电特性和负荷特性不匹配导致的长时平衡调节压力。鼓励用电量大的用户配置高效灵活的储能系统,实现削峰填谷,促进发电和用电的时空匹配。

江苏

6月,江苏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省陆上风电发展的通知》。新增陆上风电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功率不低于10%装机容量、时长2小时的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连云港市工信局发布《连云港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支持新型储能设施建设。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应按照功率10%的比例,通过自建、合建或者购买等方式,配套新型储能。支持火电灵活配储,鼓励电网企业在关键节点合理布局新型储能项目。

湖北

11月,省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规定乡村风电项目主要通过当地新增电力负荷、投资主体新建的调峰储能能力消纳,2024年度项目就近配置20%/2小时的储能。

12月,省能源局发布《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常规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的通知》。光伏项目按照25%/2小时、风电项目按照30%/2小时增配新型储能;在基础配储比例之上,再自愿增配一定规模的储能容量,作为竞争因素。

广西

7月,广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4年广西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的公示》。项目需承诺配建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陆上风电项目的储能配置比例为20%、时长2小时,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储能配置比例为10%、时长同样为2小时。

《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规定,列入本方案的项目须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装机容量的20%、2小时和10%、2小时。

山东

1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规定2025年年底前建成并网的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置储能设施;2025年以后建成并网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20%、2小时比例配置储能设施,可采用配建储能、新建或租赁独立储能、制氢等方式,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储能可优先纳入省级新型储能项目库。

10月25日,山东淄博高青县人民政府发布《高青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投资主体竞争性比选公告》。优先选用5MW及以上大容量、高效率、低噪声、环境友好型风电机组,鼓励采用租赁等形式配置一定比例储能设施。配建储能的,储能应与风电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未按承诺建成储能设施的,风电原则上不予并网。

1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健全完善新能源消纳体系机制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在新能源消纳能力不足区域开展分布式储能建设,支持接入相应配电网,以“云储能”方式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享受集中式储能示范项目容量补偿政策,并可在所在县(市、区)内实施新增分布式新能源储能容量租赁。

上海

3月20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2024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申报企业应承诺按照我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出力不低于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的20%(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海上风电并网需同步实现规定一半容量以上的新型储能建成并网,剩余规模在海上风电并网后一年内建成。

8月22日,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2024年,启动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首轮竞争配置项目作为我市保障性并网项目,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市电力公司保障并网消纳,鼓励投资主体按需配置储能。2025年,开展其余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和开发建设。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装机容量的20%(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与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网。

云南

10月14日,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发布《云南省2024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规定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等方式实现。

11月19日,发布《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纳入的项目共51个,装机405.295万千瓦。光伏项目41个、装机容量321.17万千瓦,风电项目10个、装机容量84.125万千瓦。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按期投产。同时,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等方式实现。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沧源佤族自治县2024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竞配文件》。规定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企业可优先通过购买共享储能服务或自建新型储能设施等方式实现。

浙江

1月17日,永康市发改局发布《永康市新能源发展规划(2023-2025)》。推动工商业企业和产业园区配置用户侧新型储能,引导用户侧储能灵活发展。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分布式光伏集中开发、调峰调频困难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电网枢纽站点及关键节点区域,科学配置新型储能。推广共享储能模式,鼓励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储能。

12月6日,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发布《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市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73号提案的答复函》。大力鼓励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同时配建储能项目,努力实现“企业减负、电网减荷”的双赢局

西藏

4月28日,西藏发改委发布《西藏自治区2024年今冬明春电力保供方案》。规定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构网型储能规模不低于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保障性并网风电、光伏+储能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配置20%全容量、时长4小时构网型储能。

四川

7月17日,巴中市经信局发布《巴中市支持钠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县区新建新能源项目,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配置新型储能,其中钠离子电池不低于总容量的40%。对钠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建设成本高于锂离子电池的部分给予补贴。

宁夏

7月5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保障性并网风电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纳入2024年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风电项目应承诺按照容量不低于申报项目装机规模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配置储能设施。

内蒙古

10月24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关于实施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察右前旗(兴和县)50万千瓦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等10个市场化新能源项目的通知》。新增负荷为世纪互联乌兰察布市云计算中心基地,配置市场化并网新能源30万千瓦,其中风电20万千瓦,光伏10万千瓦。配建储能4.5万千瓦(新能源规模的15%)4小时。

辽宁

11月7日,大连市发改委发布《大连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为促进新能源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我市新增建设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占风电、光伏装规模10%以上的储能设施,采用集中共享方式,优先选择全钒液流储能等具有本质安全特性的储能技术路线。

贵州

毕节市能源局12月发布的《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方案》规定,按照光伏、风力新能源发电企业需要配置10%以上容量的储能电站的要求,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电站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交叉持股、长期契约、托管兼并等方式,开展实质性联营。

天津

11月22日,津南区发改委发布《天津市津南区可再生能源专项规划(2024-2030年)》。推动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多场景应用。重点园区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电力用户,依据系统运行需要合理配置用户侧储能;紧密对接天津市风电、光伏项目配储需求,积极推进双港镇、葛沽镇、八里台镇等重点区域储能项目建设。

福建

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加快开发海上风电资源;有序发展太阳能发电;开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配置储能需求研究和配建;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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