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中心城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县城中心为中心,东到平南新盆村委红绿灯路口─西江二桥南岸─西江二桥南岸往武林方向500米;南到二桥南岸延长线500米─贵港市鼎盛高级中学南侧─平南县城南高级中学南侧─爱尔眼科医院─迎宾大道─西江大桥南侧─上渡渡口─下盐冲屯─三桥南岸;西到西江三桥─平武路;北到平武路─三环大道(含道路两侧住宅及小区)─西山路口─平南新盆村委红绿灯路口,临江工业园区,大成工业园区。
二、禁放区内禁止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南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附图)。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谢献芳
责编| 卢昱冰
审核| 韦挺松
签发| 余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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