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公积金中心发布重要提醒

政务   2024-12-31 20:04   江苏  




当下,
城市的各个角落里,
或许你都能看到,
它“忙碌”的身影。














你信吗?

看到这样的小广告,
请千万不要相信!



当前,社会上存在个别不法中介机构,通过散发街头小广告、进行群分享等方式,采用虚假宣传、虚假过户、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手段,打着“专业提取公积金”的幌子谋取不正当利益,诱导他人“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

虚假行为不可取



职工在不法中介的协助下,全款过户一套房子,但并非真实购房,而是借“过户房产”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仍涉嫌违规、违法。该行径严重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自身利益。经调查核实认定为骗提套取行为的,将开展以下惩戒措施:

1、将该职工骗提公积金列为失信行为记入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随职工账户转移。

2、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同时通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3、缴存职工骗提套取未遂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自骗提套取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申请。

4、骗提套取职工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公积金中心自复缴资金到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申请。

5、骗提套取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5年内不受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申请。

6、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相关社会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报送骗提套取职工的失信行为。


伪造材料危害大



职工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结(离)婚证、法律判决文书等,若涉嫌伪造,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虚开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丹阳公积金中心郑重提醒

公积金中心从未批准、也从未委托除合作银行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个人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请广大缴存职工切勿轻易相信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并自觉抵制诸如“住房公积金提现”之类的非法小广告以及诈骗电话,谨防上当受骗。

缴存职工可拨打丹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0511-12329,或选择“丹阳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业务,也可至服务窗口咨询办理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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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丹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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