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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 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 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1条
一审: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1030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0日)
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0民终251号民事判决 (2022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该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二是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这里的高中学历教育一般指普通全日制高中学历,也包括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级别相当于普通高中学历的学历教育。
根据该规定,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限定为以下三种:
1.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年龄满18周岁仍然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已经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相关案例】
【裁判摘要】《民法典》第10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关于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规定,并未禁止父母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其他抚养义务。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其中一方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离婚协议既约定父母一方需承担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又约定该方支付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止的,该方不仅需要承担子女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还需要承担子女18周岁之后上大学的费用。
声明:本文内容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编者:陈鸣鹤,转载请注明。违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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