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被行政处罚案例

民生   2025-01-08 11:43   江苏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八五”普法》栏目,从“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建设”等方面向群众进行法律解读、展现我区各镇各部门在法治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工作,助力法治赣榆建设。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被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赣榆区消防救援大队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连云港赣榆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服务的赣榆区青口镇B小区管网无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调查与处理】

接举报后,赣榆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赣榆区青口镇B小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喷淋系统存在故障导致管网无水,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4年10月30日,赣榆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固定现场证据的基础上,调取了该小区的物业巡查检查记录,并对A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后勤负责人陆某某开展询问调查。

调查发现,赣榆区青口镇B小区由A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负责管理维护,前期因小区内有一个分区管道漏水,维修时关闭了阀门导致管网无水,存在工作疏漏。A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连云港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赣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A公司处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典型意义】

居民小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有别于企业单位的特殊性,消防安全尤为重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由赣榆区消防救援大队报送。

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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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泽林

一审:王宁

二审:韩冰

三审:王海超

投稿邮箱:gyfbt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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