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案(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微信、抖音、小红书、快手、QQ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严格查处无证经营、沿街兜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禁放区周边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燃放点使用面包车、私家车等非法销售、沿路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广场、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没有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厉予以打击处理。
六、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三无”及侵权假冒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七、严禁在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八、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邮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邮寄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崔警官 13634543888
佳木斯市公安局
2025年1月9日
来源 | 佳木斯公安
编辑 | 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