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石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依托咪酯毒品案件,该案是依托咪酯列管后,石城县首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的案件。
2023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女友陈某某系未成年的情况下,仍容留其在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某小区出租屋内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其他量刑情形,决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等物品,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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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赣州公安
▍文编辑:小天
▍法律顾问:李群英律师 | 159 7012 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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