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会昌县城市规划区规范养犬事项通告如下: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城市规划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城市规划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应当于2023年12月11日前将犬只迁出城市规划区,逾期未迁出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每年到会昌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会昌县犬类免疫证》。(三)携犬只出户时,须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五)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六、市场监管部门对流通领域犬只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七、文武坝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落实辖区内规范养犬的宣传、引导和教育工作,及时劝导和制止不规范养犬行为。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将依法强制收容、处置;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行政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十、各乡镇圩镇养犬管理,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施行。举报电话:公安110;会昌县城市管理局:0797-5623772;会昌县农业农村局:0797-5622137。
会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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