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南县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全县大盘香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阜南县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各种可燃材料、粘合剂、添加剂等制作的整体直径超过五厘米、高度超过十厘米的盘状或者其他形状的香)。
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禁燃大盘香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对所属辖区内燃烧大盘香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燃大盘香的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烧大盘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规燃烧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市场监管局(0558-6712030)、城市管理局(0558-69123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
阜南县公安局
阜南县城市管理局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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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南县人民政府网、阜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