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青城镇打出秸秆禁烧“组合拳”

民生   2024-09-30 18:36   山东  

为全面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青城镇多措并举,打出秸秆禁烧“组合拳”,筑牢秸秆禁烧“防火墙”,全力守护“天空蓝”。

强化宣传,营造禁烧氛围。镇政府出动宣传车播放禁烧音频向农户宣传秸秆禁烧的意义及危害、秸秆禁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进一步提高农户的环保意识。同时各村利用“大喇叭”广播,播放秸秆禁烧音频,村干部入户宣传推动禁烧政策入脑入心。


强化巡查,实行网格化管理。组建“包村干部+村干部”的联合巡查队伍,分片在辖区内不间断巡逻。设置临时帐篷,成立禁烧值班点24小时监控秸秆焚烧情况。镇安环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联合派出所对镇域范围内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实行日巡查,确保发现火情及时处置。


严厉打击,依法依规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我镇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罚一起”,确保全镇范围内“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下一步,青城镇将继续加强宣传和巡查,保持打击焚烧秸秆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零容忍”,共同守护青城碧水蓝天。


案例通报

2024年9月28日石井村村民石某某、杜家村村民郭某某、史家村村民史某某在自家玉米地焚烧秸秆被当场发现,青城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分别给予3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第一百一 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由地方 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  5  日 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以及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 50 条规定,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 乡、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 第 43 条的规定,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5 条规定, 以放火罪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7 条规定, 以 妨害公务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 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 63 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 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64 条第 2 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 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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