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修正)》第一百一 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由地方 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 5 日 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以及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 50 条规定,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 乡、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 第 43 条的规定,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5 条规定, 以放火罪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7 条规定, 以 妨害公务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 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 63 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 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64 条第 2 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 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