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宏泰墙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中鼎尚塑料装饰材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榆中鼎尚塑料装饰材料加工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庆阳宏泰墙板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许叶丰,男,生于1983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兰州市榆中县和平乡镇东平村工业园区320号库房,户籍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榆中鼎尚塑料装饰材料加工厂下落或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5%。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8518835 17866165419
来源 合水法院
总监制丨王廷斌
监 制丨邱晶晶 张玉峰
责 编丨李迪娜 王妃
编 辑丨苟丹
(声明:本文已注明转载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934—598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