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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转发〈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借鉴上海市探索建立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模式,并转发《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工作。
《通知》明确,国家文物局充分肯定上海市文物局立足当地民间收藏文物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国有文物商店、文物科研机构、国有文化企业、民间社会团体,规范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公益性服务工作。并指出该工作是构建“多层次文物鉴定服务体系”的重要创新实践,对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加强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转发《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9〕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
2017年3月以来,上海市文物局在深入调研民间收藏文物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以加强民间收藏文物保护传承、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为导向,探索建立了“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上海文物商店、上海朵云轩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收藏协会和上海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等四家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截止2019年9月,四家单位已累计接待文物收藏爱好者两万余人次,无偿鉴定文物藏品六万余件,受到群众普遍欢迎和社会舆论广泛好评。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模式的建立,有效遏制了借文物鉴定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市场乱象,既以实际举措维护、保障了文物收藏爱好者的正当权益,又增强了人民群众依法收藏文物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上海市文物局在不断推动完善实践工作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制定了《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上海市文物局立足当地民间收藏文物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国有文物商店、文物科研机构、国有文化企业、民间社会团体,规范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公益性服务工作,是构建“多层次文物鉴定服务体系”的重要创新实践,对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加强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我局予以充分肯定。
现将《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考借鉴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工作。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
2.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一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管理,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行为,维护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市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适用于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是指经上海市文物局认定,能够设置公益性服务点,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为鉴定咨询申请人提供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机构。
本市从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可以向上海市文物局申请成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申请成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自愿提供无偿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
(二)具有三个以上文物门类的鉴定能力,有从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公众接待场地和设施,符合文物搬运、暂存,以及消防、治安等安全标准;
(四)需向上海市文物局书面承诺,在无偿提供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时不进行其他无关活动,不从鉴定咨询服务中牟取经济利益;
(五)上海市文物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在公益性服务点应当配备用于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的基本设施和器材,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存储系统、工作台等设备设施。
第五条 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张贴于公益性服务点显著位置:
(一) 本工作规程;
(二) 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专业人员简介,简介内容包括鉴定人员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门类、个人标准照片等。
第六条 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应当每月将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结果报上海市文物局,并于一年后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向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提出藏品鉴定咨询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做好登记并存档。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鉴定的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不予鉴定:
(一) 属于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的;
(二) 属于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三)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超出鉴定范围的;
(五)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九条 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决定受理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的,应向申请人提供《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在阅读《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全部内容后签署明确同意意见并签名。
第十条 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文物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将鉴定文物后得出的倾向性意见告知申请人并记录。
第十一条 在公益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鉴定咨询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申请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在鉴定咨询活动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文物局视情节轻重程度,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推荐等:
(一)违背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引起不良影响的;
(二)泄露文物鉴定有关情况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发现属于出土、出水或涉案的文物而不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四)蓄意串通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个人或组织弄虚作假的;
(五)发生文物行政或执法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2018年11月26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3月14日公布的《上海市文物鉴定咨询机构试点单位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
承 诺 书
本人 于 年 月 日,携带 件物品,在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申请藏品鉴定咨询活动中,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所持有藏品不涉及以下内容:
(一) 盗掘、盗窃、走私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的;
(二) 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三)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超出鉴定咨询范围的;
(五)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在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的鉴定咨询活动中,不进行任何与藏品鉴定咨询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本人确认并同意,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给出的鉴定咨询倾向性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出具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它用途,不在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讨论或争议。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记录
名称
材质
年代
数量
品相
倾向性意见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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