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24年第七批不予行政处罚领域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1-06 15:31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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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要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使权,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不断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公布4起不予处罚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同时对积极办案的山南市生态环境局、那曲市生态环境局、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普兰县分局提出表扬。


案例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某乡村振兴整村推进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制度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8日,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普兰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乡村振兴整村推进建设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3年5月份开工建设,2023年11月份部分设施投入运营),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普兰县分局现场制作勘察笔录,并开展了调查询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下达了《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4〕2号),并对该单位拟处行政处罚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该单位向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环境问题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属实。鉴于该建设单位首次违法,能够及时补办相关环评手续,违法行为轻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1年)第九条的规定,经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会议讨论研究,作出了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通过免予行政处罚,给市场主体一定纠错的空间,最大程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通过说理式执法、普法宣传和政策指导等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助力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守法态势,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某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3日,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南市乃东区泽当某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使用手持PID仪器对加油站储存、加油等环节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效果进行了检测,PID仪器显示数据异常后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该加油站气液比进行抽样检测。9月2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240823001)显示,5#-7、6#-1、7#-3、8#-5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鉴于该加油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加油枪、油气回收泵、控制板及加油管逐一排查进行整改,邀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重新检测,并取得了检测合格报告,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1年)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决定对该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执法大练兵,不断优化环境执法方式,执法检查中运用手持PID仪器锁定问题线索,更精准识别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加油站气液比进行抽样检测,固定环境违法证据。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柔性执法。


案例三: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某医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日,那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发现那曲市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季度依法开展污水处理站周界废气自行监测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随即对该医院进行立案调查,该院认错态度诚恳,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联系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了废气采样检测工作。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鉴于该医院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医院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在执法过程中,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对于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坚持教育优先,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采取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案例四: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嘉黎县某公司违反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日,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对嘉黎县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公司负责人承认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行为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其后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发现环境问题后,及时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那曲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做法,着重激发企业主动纠错、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同时适用地方性法律法规,对企业及时改正环境问题的行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主动性,达到了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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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编 辑:次仁德吉
责 编:任军龙
终 审: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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