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饮水安全 共享健康生活|《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摘   2024-12-31 21:26   江苏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9条,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江苏实际,补充有关内容,使法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负责,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政府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二、供水卫生部分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细化了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事项,严把生活饮用水“入口关”。

集中式供水方面,《条例》明确了集中式供水的卫生许可条件,对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处理工艺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将规模供水加压泵站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等新型供水方式纳入集中式供水进行管理。

二次供水方面,针对部分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没有管理主体或者管理主体不明晰的问题,《条例》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作为消防设施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工程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并建立设施清洗、水质消毒、水质检验、档案管理等卫生管理制度,安排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

现制现售饮用水方面,《条例》明确了现制现售饮水机属于涉水产品,首先应当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公示,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设备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要求,包括现场检查以及水质抽检等。

三、涉水产品卫生部分

涉水产品是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密切接触的产品,其卫生质量直接影响饮用水水质。针对我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数和产品类型较多的实际情况,《条例》以专章对涉水产品卫生作出规定,强调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许可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废旧材料,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涉水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条例》也对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作出具体规定。

四、监督管理部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强化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求卫生健康、城乡供水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就投诉举报、应急处置、信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法律与责任部分

《条例》针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等违法行为审慎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为卫生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管抓手,体现了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

六、附则部分

《条例》中关于“水”术语的含义: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

(二)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三)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以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以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下一步,我区将有序推进《条例》的宣贯与培训工作,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指导,坚持普法与执法并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健康安全。


END
























图文:张玲

编辑:于海波

审核: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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