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台法院时堰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骂人而引发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
01
案情简介
赵某系时堰镇种粮大户,钱某从事农产品化肥的销售。2021年,赵某向钱某的公司购买了化肥若干,但在结账时,赵某以粮食产量未达到钱某当初所承诺的产量为由拒绝给付。钱某为此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应给付化肥款。
判决生效后,赵某虽给付化肥款,但心中仍有怨气,便不时在多个当地的种粮大户微信群中发布关于钱某及公司“骗子”、“丑恶嘴脸”、“小人”等不实言论,对钱某的工作、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恶劣影响。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02
案件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及调解意愿。鉴于原被告有多年买卖合作关系,只有从根源上将问题解决,打开双方的心结,该案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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